国务院汽车产业(五大汽车集团?)
1. 五大汽车集团?
主要是通过汽车年销售量排名得出的中国五大汽车集团,分别是:
1、上汽集团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汽集团”,股票代码为600104),上汽集团所属主要整车企业包括乘用车公司、商用车公司、上海大众、上海通用、上汽通用五菱、南京依维柯、上汽依维柯红岩、上海申沃.
2、一汽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第一汽车制造厂)简称“中国一汽”或“一汽”。前身是第一汽车制造厂,毛泽东主席题写厂名,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一汽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汽车企业集团之一。2013年营业额高达4500亿!曾经连续8年蝉联世界500强榜单
3、东风汽车:东风汽车公司,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的都是日系车,在国内汽车细分市场,中重卡、SUV、中客排名第一位,轻卡、轻客排名第二位,轿车排名第三位。2010年公司位居中国企业500强第13位,中国制造企业500强第2位
4、长安汽车: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安汽车或重庆长安,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核心整车企业。
5、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的简称,“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和韩国合作,销售韩系车。当然也有国内汽吉利、比亚迪、奇瑞、 一汽、上海大众、上海通用、哈飞、广本、一汽大众、一汽大众奥迪、东风日产、长安福特、东风、长安、东风标致等。
2. 五大汽车集团?
主要是通过汽车年销售量排名得出的中国五大汽车集团,分别是:
1、上汽集团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汽集团”,股票代码为600104),上汽集团所属主要整车企业包括乘用车公司、商用车公司、上海大众、上海通用、上汽通用五菱、南京依维柯、上汽依维柯红岩、上海申沃.
2、一汽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第一汽车制造厂)简称“中国一汽”或“一汽”。前身是第一汽车制造厂,毛泽东主席题写厂名,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一汽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汽车企业集团之一。2013年营业额高达4500亿!曾经连续8年蝉联世界500强榜单
3、东风汽车:东风汽车公司,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的都是日系车,在国内汽车细分市场,中重卡、SUV、中客排名第一位,轻卡、轻客排名第二位,轿车排名第三位。2010年公司位居中国企业500强第13位,中国制造企业500强第2位
4、长安汽车: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安汽车或重庆长安,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核心整车企业。
5、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的简称,“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和韩国合作,销售韩系车。当然也有国内汽吉利、比亚迪、奇瑞、 一汽、上海大众、上海通用、哈飞、广本、一汽大众、一汽大众奥迪、东风日产、长安福特、东风、长安、东风标致等。
3. 机动车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机动车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机动车管理办法
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
(四)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
(五)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检验车辆”,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 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
(一)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
(二)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 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第十条 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对于保养修理制度健全的车辆所属单位,可以结合车辆保养修理出厂检验办理,不另办总检验。
总检验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就地办理。
车辆在使用期间,必须经常合乎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未领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而需临时行驶的车辆,以及悬挂和持有外国号牌和行车执照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国境短期行驶(包括经常性入境、出境)的车辆,均应领应“临时行驶证”。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 车辆制造厂、修理厂或者因车辆买卖需要试车时,应领用试车号牌。
第十三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如出国不再返回、转为军用或报废时,应将原领号牌和行车执照向现籍或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缴销。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节 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
第十四条 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二)变更: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考试与核发执照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员: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二)非职业驾驶员: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三)实习职业驾驶员: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职业驾驶员;
(四)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 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愿意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经驾驶员培训单位(驾驶学校、训练班等)或有驾驶执照并有一定经验的教练人证明,可填写“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异动登记表”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学习驾驶证。
第十九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经培训单位或教练人同意;或者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并且足以证明具有驾驶机动车技能的,都可以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驾驶执照。经初次考试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机关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并在执照上签注准驾车类。
第二十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半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后,可以换发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身体条件:
(一)身长:驾驶大型汽车的,须155厘米以上;
(二)视力:两眼各为0.7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这个标准的;
(三)辨色力:没有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仪50厘米都能辨清声音的方向;
(五)无精神病及足以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
第二十二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初次考试项目:
(一)学科:口试或笔试交通规则以及报考车类的机械常识;
(二)术科:报考车类的驾驶操作。
初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准予补考。补考科目、次数与间隔期限,由车辆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已向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驾驶员培训单位的学员,结业考试及格,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或者经车辆管理机关会同考试及格的,可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四条 已有驾驶执照的、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被判处徒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不得报考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驾驶在执照上签注的准驾车类以外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二轮及三轮机器脚踏车、拖拉机3种类型车辆的驾驶员不得互换驾驶车类。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二)有准驾大型汽车记录的,可驾驶小型汽车;有准驾小型汽车记录的,需要增加驾驶大型汽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合格;
(三)有准驾二、三轮机器脚踏车记录的,可分别驾驶二、三轮轻便机动车(包括由人力三轮车或二轮脚踏车改装的);有准驾轻便机动车记录的,需要增加驾驶机器脚踏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四)有方向盘的三轮汽车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手把式转向的三轮汽车和三轮机器脚踏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
第二十六条 已领有执照的驾驶员,每年应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一次审验,审验项目如下:
(一)核对执照上的各项记录和照片是否与现况相符,有无漏办审验及其他登记的情况;
(二)审查驾驶员的身体有无妨碍驾驶工作的情况,持有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尚任驾驶员,持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经常开车,以及驾驶技术情况;
(三)考核安全与违章肇事情况,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事件。
审验合格的,由车辆管理机关在驾驶执照上签证;不合格的,予以复试或注销执照。
审验工作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负责进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
驾驶员不能如期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审验的,可在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申请延期办理而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机关除通知其补办审验外,并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又未申请延期办理,应注销执照。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部分或全部科目的复试:
(一)因行车责任事故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期满后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交通规则及驾驶操作;
(二)审验驾驶执照或行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疑问或脱离驾驶工作时间较长的,由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学科及术科。
经复试合格后,准予继续驾驶;不合格的,缴存执照,等再次复试合格后,才准恢复驾驶。
第二十九条 受复试的驾驶员,其驾驶执照有准驾数种车类记录的,应按同类型中的最高车类复试。驾驶员也可任择一种车类复试,但合格后应注意同类型中高于复试车类的准驾记录。
第三十条 领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非职业驾驶员执照。领有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其连续安全驾驶车辆一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或者原系由职业驾驶员执照换领的,可申请调换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节 补发、换发驾驶执照和异动登记
第三十一条 驾驶执照如有遗失、损坏或记录填满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字号相同的新驾驶执照。在新驾驶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待理证。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待理证,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驾驶执照。
第三十二条 领有执照的驾驶员,发生下列异动时,应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驾驶员的户口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二)变更:驾驶员在现籍地区内变动住址、调换服务单位时,或者出国、回国时。
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员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在其原执照上另行编号。
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学校或训练班成立时,须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经车辆管理机关同意。培训工作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或训练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教练车及教学用具;
(二)有保养修理作业的实习场所、作业设备和学习驾驶的场地。
第三十六条 车辆所属单位或其他部门培训学习驾驶员及助手的工作,临时组成的驾驶员短期培训班,以及其他有组织的培训,均应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对机动车保养、修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的保养、修理单位(包括厂、场、队及一切有保养、修理任务的组织)有关保证车辆装载行驶安全的保养、修理工作,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养、修理单位应将所制订的车辆保养制度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备查。
第三十八条 车辆改装前,应将设计方案与改装计划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审查。
对大修出厂的车辆,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机关可以按情节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重大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驾驶执照的处分;涉及治安管理与刑事问题的,应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受处分的部门、个人,如对所受处分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安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
本办法公布后,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3月20日批准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1950年7月15日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4. 机动车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机动车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机动车管理办法
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
(四)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
(五)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检验车辆”,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 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
(一)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
(二)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 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第十条 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对于保养修理制度健全的车辆所属单位,可以结合车辆保养修理出厂检验办理,不另办总检验。
总检验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就地办理。
车辆在使用期间,必须经常合乎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未领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而需临时行驶的车辆,以及悬挂和持有外国号牌和行车执照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国境短期行驶(包括经常性入境、出境)的车辆,均应领应“临时行驶证”。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 车辆制造厂、修理厂或者因车辆买卖需要试车时,应领用试车号牌。
第十三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如出国不再返回、转为军用或报废时,应将原领号牌和行车执照向现籍或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缴销。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节 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
第十四条 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二)变更: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考试与核发执照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员: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二)非职业驾驶员: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三)实习职业驾驶员: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职业驾驶员;
(四)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 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愿意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经驾驶员培训单位(驾驶学校、训练班等)或有驾驶执照并有一定经验的教练人证明,可填写“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异动登记表”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学习驾驶证。
第十九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经培训单位或教练人同意;或者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并且足以证明具有驾驶机动车技能的,都可以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驾驶执照。经初次考试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机关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并在执照上签注准驾车类。
第二十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半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后,可以换发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身体条件:
(一)身长:驾驶大型汽车的,须155厘米以上;
(二)视力:两眼各为0.7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这个标准的;
(三)辨色力:没有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仪50厘米都能辨清声音的方向;
(五)无精神病及足以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
第二十二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初次考试项目:
(一)学科:口试或笔试交通规则以及报考车类的机械常识;
(二)术科:报考车类的驾驶操作。
初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准予补考。补考科目、次数与间隔期限,由车辆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已向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驾驶员培训单位的学员,结业考试及格,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或者经车辆管理机关会同考试及格的,可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四条 已有驾驶执照的、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被判处徒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不得报考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驾驶在执照上签注的准驾车类以外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二轮及三轮机器脚踏车、拖拉机3种类型车辆的驾驶员不得互换驾驶车类。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二)有准驾大型汽车记录的,可驾驶小型汽车;有准驾小型汽车记录的,需要增加驾驶大型汽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合格;
(三)有准驾二、三轮机器脚踏车记录的,可分别驾驶二、三轮轻便机动车(包括由人力三轮车或二轮脚踏车改装的);有准驾轻便机动车记录的,需要增加驾驶机器脚踏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四)有方向盘的三轮汽车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手把式转向的三轮汽车和三轮机器脚踏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
第二十六条 已领有执照的驾驶员,每年应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一次审验,审验项目如下:
(一)核对执照上的各项记录和照片是否与现况相符,有无漏办审验及其他登记的情况;
(二)审查驾驶员的身体有无妨碍驾驶工作的情况,持有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尚任驾驶员,持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经常开车,以及驾驶技术情况;
(三)考核安全与违章肇事情况,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事件。
审验合格的,由车辆管理机关在驾驶执照上签证;不合格的,予以复试或注销执照。
审验工作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负责进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
驾驶员不能如期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审验的,可在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申请延期办理而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机关除通知其补办审验外,并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又未申请延期办理,应注销执照。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部分或全部科目的复试:
(一)因行车责任事故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期满后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交通规则及驾驶操作;
(二)审验驾驶执照或行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疑问或脱离驾驶工作时间较长的,由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学科及术科。
经复试合格后,准予继续驾驶;不合格的,缴存执照,等再次复试合格后,才准恢复驾驶。
第二十九条 受复试的驾驶员,其驾驶执照有准驾数种车类记录的,应按同类型中的最高车类复试。驾驶员也可任择一种车类复试,但合格后应注意同类型中高于复试车类的准驾记录。
第三十条 领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非职业驾驶员执照。领有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其连续安全驾驶车辆一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或者原系由职业驾驶员执照换领的,可申请调换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节 补发、换发驾驶执照和异动登记
第三十一条 驾驶执照如有遗失、损坏或记录填满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字号相同的新驾驶执照。在新驾驶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待理证。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待理证,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驾驶执照。
第三十二条 领有执照的驾驶员,发生下列异动时,应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驾驶员的户口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二)变更:驾驶员在现籍地区内变动住址、调换服务单位时,或者出国、回国时。
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员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在其原执照上另行编号。
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学校或训练班成立时,须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经车辆管理机关同意。培训工作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或训练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教练车及教学用具;
(二)有保养修理作业的实习场所、作业设备和学习驾驶的场地。
第三十六条 车辆所属单位或其他部门培训学习驾驶员及助手的工作,临时组成的驾驶员短期培训班,以及其他有组织的培训,均应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对机动车保养、修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的保养、修理单位(包括厂、场、队及一切有保养、修理任务的组织)有关保证车辆装载行驶安全的保养、修理工作,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养、修理单位应将所制订的车辆保养制度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备查。
第三十八条 车辆改装前,应将设计方案与改装计划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审查。
对大修出厂的车辆,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机关可以按情节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重大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驾驶执照的处分;涉及治安管理与刑事问题的,应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受处分的部门、个人,如对所受处分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安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
本办法公布后,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3月20日批准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1950年7月15日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5. 电动车新规是谁提出来的?
中国政府主导了电动车的政策制定,一系列与电动车相关的政策和新规均由中国政府或其部门提出。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电动车政策和新规:
1.国务院于2012年提出了《关于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2016年,中国工信部开始施行《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规划(2016-2020年)》,规定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要达到500万辆以上。
3.2017年,环保部颁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4.2018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机动车保险条款公示和索赔指引(2018年版)》,该指引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作出规定。
5.2019年,环保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轻型汽车尾气污染治理的通知》,明确了对轻型汽车尾气排放的控制要求。
总之,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制定政策,以推动电动车产业的发展和推广,希望减少传统汽车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提高交通的能源效率。同时,针对电动车的安全、保险、回收等方面,也在不断出台新规。
6. 五大汽车集团?
主要是通过汽车年销售量排名得出的中国五大汽车集团,分别是:
1、上汽集团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汽集团”,股票代码为600104),上汽集团所属主要整车企业包括乘用车公司、商用车公司、上海大众、上海通用、上汽通用五菱、南京依维柯、上汽依维柯红岩、上海申沃.
2、一汽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第一汽车制造厂)简称“中国一汽”或“一汽”。前身是第一汽车制造厂,毛泽东主席题写厂名,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一汽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汽车企业集团之一。2013年营业额高达4500亿!曾经连续8年蝉联世界500强榜单
3、东风汽车:东风汽车公司,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的都是日系车,在国内汽车细分市场,中重卡、SUV、中客排名第一位,轻卡、轻客排名第二位,轿车排名第三位。2010年公司位居中国企业500强第13位,中国制造企业500强第2位
4、长安汽车: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安汽车或重庆长安,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核心整车企业。
5、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的简称,“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和韩国合作,销售韩系车。当然也有国内汽吉利、比亚迪、奇瑞、 一汽、上海大众、上海通用、哈飞、广本、一汽大众、一汽大众奥迪、东风日产、长安福特、东风、长安、东风标致等。
7. 五大汽车集团?
主要是通过汽车年销售量排名得出的中国五大汽车集团,分别是:
1、上汽集团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汽集团”,股票代码为600104),上汽集团所属主要整车企业包括乘用车公司、商用车公司、上海大众、上海通用、上汽通用五菱、南京依维柯、上汽依维柯红岩、上海申沃.
2、一汽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第一汽车制造厂)简称“中国一汽”或“一汽”。前身是第一汽车制造厂,毛泽东主席题写厂名,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一汽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汽车企业集团之一。2013年营业额高达4500亿!曾经连续8年蝉联世界500强榜单
3、东风汽车:东风汽车公司,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的都是日系车,在国内汽车细分市场,中重卡、SUV、中客排名第一位,轻卡、轻客排名第二位,轿车排名第三位。2010年公司位居中国企业500强第13位,中国制造企业500强第2位
4、长安汽车: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安汽车或重庆长安,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核心整车企业。
5、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的简称,“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和韩国合作,销售韩系车。当然也有国内汽吉利、比亚迪、奇瑞、 一汽、上海大众、上海通用、哈飞、广本、一汽大众、一汽大众奥迪、东风日产、长安福特、东风、长安、东风标致等。
8. 电动车新规是谁提出来的?
中国政府主导了电动车的政策制定,一系列与电动车相关的政策和新规均由中国政府或其部门提出。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电动车政策和新规:
1.国务院于2012年提出了《关于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2016年,中国工信部开始施行《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规划(2016-2020年)》,规定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要达到500万辆以上。
3.2017年,环保部颁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4.2018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机动车保险条款公示和索赔指引(2018年版)》,该指引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作出规定。
5.2019年,环保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轻型汽车尾气污染治理的通知》,明确了对轻型汽车尾气排放的控制要求。
总之,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制定政策,以推动电动车产业的发展和推广,希望减少传统汽车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提高交通的能源效率。同时,针对电动车的安全、保险、回收等方面,也在不断出台新规。
9. 国内汽车业四大四小是指哪几个?
1.只有国内四大汽车,没有国内四小汽车。 中国四大汽车集团是指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家汽车集团...
2.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汽车产业发展和振兴规划》,首次正式提出一汽、东风、上汽、长安四大汽车集团,并鼓励这四家汽车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产业重组兼并。
10. 国内汽车业四大四小是指哪几个?
1.只有国内四大汽车,没有国内四小汽车。 中国四大汽车集团是指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家汽车集团...
2.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汽车产业发展和振兴规划》,首次正式提出一汽、东风、上汽、长安四大汽车集团,并鼓励这四家汽车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产业重组兼并。
11. 电动车新规是谁提出来的?
中国政府主导了电动车的政策制定,一系列与电动车相关的政策和新规均由中国政府或其部门提出。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电动车政策和新规:
1.国务院于2012年提出了《关于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2016年,中国工信部开始施行《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规划(2016-2020年)》,规定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要达到500万辆以上。
3.2017年,环保部颁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4.2018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机动车保险条款公示和索赔指引(2018年版)》,该指引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作出规定。
5.2019年,环保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轻型汽车尾气污染治理的通知》,明确了对轻型汽车尾气排放的控制要求。
总之,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制定政策,以推动电动车产业的发展和推广,希望减少传统汽车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提高交通的能源效率。同时,针对电动车的安全、保险、回收等方面,也在不断出台新规。
12. 机动车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机动车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机动车管理办法
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
(四)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
(五)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检验车辆”,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 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
(一)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
(二)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 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第十条 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对于保养修理制度健全的车辆所属单位,可以结合车辆保养修理出厂检验办理,不另办总检验。
总检验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就地办理。
车辆在使用期间,必须经常合乎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未领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而需临时行驶的车辆,以及悬挂和持有外国号牌和行车执照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国境短期行驶(包括经常性入境、出境)的车辆,均应领应“临时行驶证”。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 车辆制造厂、修理厂或者因车辆买卖需要试车时,应领用试车号牌。
第十三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如出国不再返回、转为军用或报废时,应将原领号牌和行车执照向现籍或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缴销。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节 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
第十四条 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二)变更: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考试与核发执照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员: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二)非职业驾驶员: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三)实习职业驾驶员: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职业驾驶员;
(四)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 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愿意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经驾驶员培训单位(驾驶学校、训练班等)或有驾驶执照并有一定经验的教练人证明,可填写“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异动登记表”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学习驾驶证。
第十九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经培训单位或教练人同意;或者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并且足以证明具有驾驶机动车技能的,都可以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驾驶执照。经初次考试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机关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并在执照上签注准驾车类。
第二十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半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后,可以换发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身体条件:
(一)身长:驾驶大型汽车的,须155厘米以上;
(二)视力:两眼各为0.7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这个标准的;
(三)辨色力:没有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仪50厘米都能辨清声音的方向;
(五)无精神病及足以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
第二十二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初次考试项目:
(一)学科:口试或笔试交通规则以及报考车类的机械常识;
(二)术科:报考车类的驾驶操作。
初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准予补考。补考科目、次数与间隔期限,由车辆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已向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驾驶员培训单位的学员,结业考试及格,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或者经车辆管理机关会同考试及格的,可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四条 已有驾驶执照的、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被判处徒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不得报考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驾驶在执照上签注的准驾车类以外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二轮及三轮机器脚踏车、拖拉机3种类型车辆的驾驶员不得互换驾驶车类。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二)有准驾大型汽车记录的,可驾驶小型汽车;有准驾小型汽车记录的,需要增加驾驶大型汽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合格;
(三)有准驾二、三轮机器脚踏车记录的,可分别驾驶二、三轮轻便机动车(包括由人力三轮车或二轮脚踏车改装的);有准驾轻便机动车记录的,需要增加驾驶机器脚踏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四)有方向盘的三轮汽车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手把式转向的三轮汽车和三轮机器脚踏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
第二十六条 已领有执照的驾驶员,每年应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一次审验,审验项目如下:
(一)核对执照上的各项记录和照片是否与现况相符,有无漏办审验及其他登记的情况;
(二)审查驾驶员的身体有无妨碍驾驶工作的情况,持有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尚任驾驶员,持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经常开车,以及驾驶技术情况;
(三)考核安全与违章肇事情况,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事件。
审验合格的,由车辆管理机关在驾驶执照上签证;不合格的,予以复试或注销执照。
审验工作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负责进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
驾驶员不能如期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审验的,可在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申请延期办理而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机关除通知其补办审验外,并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又未申请延期办理,应注销执照。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部分或全部科目的复试:
(一)因行车责任事故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期满后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交通规则及驾驶操作;
(二)审验驾驶执照或行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疑问或脱离驾驶工作时间较长的,由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学科及术科。
经复试合格后,准予继续驾驶;不合格的,缴存执照,等再次复试合格后,才准恢复驾驶。
第二十九条 受复试的驾驶员,其驾驶执照有准驾数种车类记录的,应按同类型中的最高车类复试。驾驶员也可任择一种车类复试,但合格后应注意同类型中高于复试车类的准驾记录。
第三十条 领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非职业驾驶员执照。领有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其连续安全驾驶车辆一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或者原系由职业驾驶员执照换领的,可申请调换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节 补发、换发驾驶执照和异动登记
第三十一条 驾驶执照如有遗失、损坏或记录填满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字号相同的新驾驶执照。在新驾驶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待理证。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待理证,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驾驶执照。
第三十二条 领有执照的驾驶员,发生下列异动时,应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驾驶员的户口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二)变更:驾驶员在现籍地区内变动住址、调换服务单位时,或者出国、回国时。
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员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在其原执照上另行编号。
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学校或训练班成立时,须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经车辆管理机关同意。培训工作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或训练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教练车及教学用具;
(二)有保养修理作业的实习场所、作业设备和学习驾驶的场地。
第三十六条 车辆所属单位或其他部门培训学习驾驶员及助手的工作,临时组成的驾驶员短期培训班,以及其他有组织的培训,均应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对机动车保养、修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的保养、修理单位(包括厂、场、队及一切有保养、修理任务的组织)有关保证车辆装载行驶安全的保养、修理工作,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养、修理单位应将所制订的车辆保养制度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备查。
第三十八条 车辆改装前,应将设计方案与改装计划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审查。
对大修出厂的车辆,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机关可以按情节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重大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驾驶执照的处分;涉及治安管理与刑事问题的,应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受处分的部门、个人,如对所受处分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安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
本办法公布后,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3月20日批准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1950年7月15日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13. 中国管汽车制造厂的是哪个部门?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其中,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拟订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方针政策,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审批行业相关事项;工信部主要负责拟订汽车零部件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汽车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其成立于1987年,主要职能包括主要产业及市场研究、技术标准的起草和制定、产品质量的监督、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等。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汽车产业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型产业,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相继推出各项政策措施,以推动汽车和零部件产业的发展,具体如下:
名称
颁布时间
颁布部门
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2019/12
国务院
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2019/08
国务院
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6/03
国务院
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支持信息、绿色、时尚、品质等新型消费,稳步促进住房、汽车和健康养老等大宗消费,…。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2017/02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
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
《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
2019/06
国家发改委
坚决破除乘用车消费障碍。严禁各地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加快由限制购买转向引导使用,…原则上对拥堵区域外不予限购。积极推动农村车辆消费升级。…积极发挥商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促进农村汽车消费。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2018/12
国家发改委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2013/02
国家发改委
鼓励发展汽车轻量化材料应用,其中包括:高强度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
《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2017/06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鼓励汽车企业做优做强。引导汽车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品牌附加值。…鼓励汽车企业之间在资本、技术和产能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017/04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鼓励行业企业加强高强轻质车身、关键总成及其精密零部件等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攻关,开展汽车整车工艺、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等先进制造装备集成创新和工程应用等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2014/09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
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企业、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售后配件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2013/01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
推动零部件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与整车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发展战略联盟,实现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化生产。…支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与经营。
《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8/12
工信部
充分利用各种创新资源,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发应用,推动构建智能网联汽车决策控制平台。
《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
2016/10
工信部
掌握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核心技术,提升轻量化材料等核心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发展整车轻量化技术,形成从关键零部件到整车的完整工业体系和创新体系。
《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
2016/05
工信部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程:重点开发节能汽车各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推动新能源汽车车身和结构轻量化等。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八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
2018/11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到2020年,形成若干家超过1,000亿规模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在部分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到2025年,形成若干家进入全球前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3
工信部
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2020/2
工信部
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优先支持汽车、电子、船舶、航空、电力装备、机床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
14. 电动车新规是谁提出来的?
中国政府主导了电动车的政策制定,一系列与电动车相关的政策和新规均由中国政府或其部门提出。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电动车政策和新规:
1.国务院于2012年提出了《关于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2016年,中国工信部开始施行《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规划(2016-2020年)》,规定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要达到500万辆以上。
3.2017年,环保部颁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4.2018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机动车保险条款公示和索赔指引(2018年版)》,该指引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作出规定。
5.2019年,环保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轻型汽车尾气污染治理的通知》,明确了对轻型汽车尾气排放的控制要求。
总之,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制定政策,以推动电动车产业的发展和推广,希望减少传统汽车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提高交通的能源效率。同时,针对电动车的安全、保险、回收等方面,也在不断出台新规。
15. 中国管汽车制造厂的是哪个部门?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其中,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拟订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方针政策,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审批行业相关事项;工信部主要负责拟订汽车零部件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汽车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其成立于1987年,主要职能包括主要产业及市场研究、技术标准的起草和制定、产品质量的监督、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等。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汽车产业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型产业,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相继推出各项政策措施,以推动汽车和零部件产业的发展,具体如下:
名称
颁布时间
颁布部门
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2019/12
国务院
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2019/08
国务院
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6/03
国务院
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支持信息、绿色、时尚、品质等新型消费,稳步促进住房、汽车和健康养老等大宗消费,…。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2017/02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
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
《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
2019/06
国家发改委
坚决破除乘用车消费障碍。严禁各地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加快由限制购买转向引导使用,…原则上对拥堵区域外不予限购。积极推动农村车辆消费升级。…积极发挥商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促进农村汽车消费。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2018/12
国家发改委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2013/02
国家发改委
鼓励发展汽车轻量化材料应用,其中包括:高强度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
《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2017/06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鼓励汽车企业做优做强。引导汽车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品牌附加值。…鼓励汽车企业之间在资本、技术和产能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017/04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鼓励行业企业加强高强轻质车身、关键总成及其精密零部件等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攻关,开展汽车整车工艺、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等先进制造装备集成创新和工程应用等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2014/09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
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企业、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售后配件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2013/01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
推动零部件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与整车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发展战略联盟,实现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化生产。…支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与经营。
《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8/12
工信部
充分利用各种创新资源,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发应用,推动构建智能网联汽车决策控制平台。
《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
2016/10
工信部
掌握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核心技术,提升轻量化材料等核心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发展整车轻量化技术,形成从关键零部件到整车的完整工业体系和创新体系。
《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
2016/05
工信部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程:重点开发节能汽车各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推动新能源汽车车身和结构轻量化等。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八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
2018/11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到2020年,形成若干家超过1,000亿规模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在部分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到2025年,形成若干家进入全球前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3
工信部
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2020/2
工信部
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优先支持汽车、电子、船舶、航空、电力装备、机床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
16. 中国管汽车制造厂的是哪个部门?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其中,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拟订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方针政策,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审批行业相关事项;工信部主要负责拟订汽车零部件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汽车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其成立于1987年,主要职能包括主要产业及市场研究、技术标准的起草和制定、产品质量的监督、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等。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汽车产业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型产业,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相继推出各项政策措施,以推动汽车和零部件产业的发展,具体如下:
名称
颁布时间
颁布部门
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2019/12
国务院
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2019/08
国务院
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6/03
国务院
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支持信息、绿色、时尚、品质等新型消费,稳步促进住房、汽车和健康养老等大宗消费,…。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2017/02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
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
《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
2019/06
国家发改委
坚决破除乘用车消费障碍。严禁各地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加快由限制购买转向引导使用,…原则上对拥堵区域外不予限购。积极推动农村车辆消费升级。…积极发挥商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促进农村汽车消费。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2018/12
国家发改委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2013/02
国家发改委
鼓励发展汽车轻量化材料应用,其中包括:高强度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
《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2017/06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鼓励汽车企业做优做强。引导汽车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品牌附加值。…鼓励汽车企业之间在资本、技术和产能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017/04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鼓励行业企业加强高强轻质车身、关键总成及其精密零部件等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攻关,开展汽车整车工艺、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等先进制造装备集成创新和工程应用等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2014/09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
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企业、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售后配件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2013/01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
推动零部件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与整车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发展战略联盟,实现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化生产。…支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与经营。
《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8/12
工信部
充分利用各种创新资源,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发应用,推动构建智能网联汽车决策控制平台。
《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
2016/10
工信部
掌握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核心技术,提升轻量化材料等核心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发展整车轻量化技术,形成从关键零部件到整车的完整工业体系和创新体系。
《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
2016/05
工信部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程:重点开发节能汽车各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推动新能源汽车车身和结构轻量化等。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八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
2018/11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到2020年,形成若干家超过1,000亿规模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在部分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到2025年,形成若干家进入全球前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3
工信部
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2020/2
工信部
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优先支持汽车、电子、船舶、航空、电力装备、机床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
17. 中国管汽车制造厂的是哪个部门?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其中,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拟订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方针政策,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审批行业相关事项;工信部主要负责拟订汽车零部件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汽车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其成立于1987年,主要职能包括主要产业及市场研究、技术标准的起草和制定、产品质量的监督、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等。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汽车产业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型产业,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相继推出各项政策措施,以推动汽车和零部件产业的发展,具体如下:
名称
颁布时间
颁布部门
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2019/12
国务院
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2019/08
国务院
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6/03
国务院
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支持信息、绿色、时尚、品质等新型消费,稳步促进住房、汽车和健康养老等大宗消费,…。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2017/02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
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
《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
2019/06
国家发改委
坚决破除乘用车消费障碍。严禁各地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加快由限制购买转向引导使用,…原则上对拥堵区域外不予限购。积极推动农村车辆消费升级。…积极发挥商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促进农村汽车消费。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2018/12
国家发改委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2013/02
国家发改委
鼓励发展汽车轻量化材料应用,其中包括:高强度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
《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2017/06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鼓励汽车企业做优做强。引导汽车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品牌附加值。…鼓励汽车企业之间在资本、技术和产能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017/04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鼓励行业企业加强高强轻质车身、关键总成及其精密零部件等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攻关,开展汽车整车工艺、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等先进制造装备集成创新和工程应用等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2014/09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
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企业、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售后配件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2013/01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
推动零部件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与整车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发展战略联盟,实现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化生产。…支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与经营。
《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8/12
工信部
充分利用各种创新资源,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发应用,推动构建智能网联汽车决策控制平台。
《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
2016/10
工信部
掌握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核心技术,提升轻量化材料等核心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发展整车轻量化技术,形成从关键零部件到整车的完整工业体系和创新体系。
《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
2016/05
工信部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程:重点开发节能汽车各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推动新能源汽车车身和结构轻量化等。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八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
2018/11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到2020年,形成若干家超过1,000亿规模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在部分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到2025年,形成若干家进入全球前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3
工信部
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2020/2
工信部
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优先支持汽车、电子、船舶、航空、电力装备、机床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
18. 国内汽车业四大四小是指哪几个?
1.只有国内四大汽车,没有国内四小汽车。 中国四大汽车集团是指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家汽车集团...
2.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汽车产业发展和振兴规划》,首次正式提出一汽、东风、上汽、长安四大汽车集团,并鼓励这四家汽车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产业重组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