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保产业投资发展(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1. 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身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起源于1958年国家建设的化工企业。总公司座落于人杰地灵的李清照故乡----济南市章丘区百脉泉旁。
公司凭借几十年的化工基础和经验,依托化工行业用化工的方法,专门致力于研究脱硫脱硝技术,经过几代氨法脱硫技术研发,把工业废气排放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作为化工原料转化成化肥、有机肥、有机复合肥等,不但实现了超低排放而且做到了变肥为宝,促进了生态循环经济的绿色发展。该技术共获得了58项国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8项,科研成果经国家机构鉴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10万元,下设两家分公司,生产加工基地占地150余亩;公司现有员工300余人,各类专业人才148人,具有环境工程、机电工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运营等资质;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独道的“百日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是一家集设计、制造、安装、开车、运营于一体的环保企业。专业承接化工、电力、焦化、冶炼、碳素、造纸等行业的工业锅炉废气排放治理工程。
公司凭借世界先技术在化工、电力、焦化、冶炼、碳素、造纸等多个行业创造了超低排放变肥为宝的先例,工程业绩遍布全国各地,成为国内知名环保企业,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一致好评,新华社“治霾在行动”栏目组和中国环境报等多家媒体对明晟的“工匠精神”和“生态治霾”理念进行了系列报道。
在广大客户的支持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怀下,公司在取得非凡业绩的同时也获得了很多社会荣誉, 2016年4月被环保部推荐为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副会长单位、被工信部推荐为中国工业节能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6年6月公司的“梯级分离净化氨法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被石化联合会评为石油和化工行业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重点支撑技术。2017年元月经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批准我公司成立循环经济与超低排放(专家)专业委员会。
我公司坚定“以化工的方法做环保,以环保的理念做工业,用生态的方法解决环保问题”的理念,持续开发更加经济节能的环保科技,还祖国一片青山绿水。
2. 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成立于山东济南市槐荫区,公司稳步发展,致力于汽车零部件研发、化妆品批发、日用电器修理、食用农产品零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家用电器销售、机械零件、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未来将再上一个台阶,致力于质量改进和技术革新!
3. 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成立于山东济南市槐荫区,公司稳步发展,致力于汽车零部件研发、化妆品批发、日用电器修理、食用农产品零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家用电器销售、机械零件、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未来将再上一个台阶,致力于质量改进和技术革新!
4. 2021山东环保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以下简称《国六标准》)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重型柴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一、《公告》的发布背景和意义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0)》显示: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排放量超过90%。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是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六标准》要求,如期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会大大减少柴油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雾霾天气,保护公众健康。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是为让有关机动车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方便车主了解最新国家政策,提醒车主新车注册登记有关最新要求和时间节点。
二、《公告》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6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含本日),逾期不予办理。
(三)新增重型燃气车和城市车辆(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继续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
三、《公告》的影响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对车企来说,应根据标准的要求提前规划、安排好研发和生产计划,及时与市场衔接,按时间节点倒排工期,不得在标准实施后,生产、进口、销售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新车。
(二)对经销商来说,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在经营场所销售满足要求的新车,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有关内容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提示。
(三)对车主来说,目前在用的国四、国五等排放阶段车辆(国家纳入淘汰和鼓励淘汰范围的车辆除外)只要排放达标、符合环保要求,车主可继续使用,不受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政策的影响。
5. 2021山东环保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以下简称《国六标准》)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重型柴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一、《公告》的发布背景和意义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0)》显示: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排放量超过90%。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是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六标准》要求,如期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会大大减少柴油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雾霾天气,保护公众健康。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是为让有关机动车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方便车主了解最新国家政策,提醒车主新车注册登记有关最新要求和时间节点。
二、《公告》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6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含本日),逾期不予办理。
(三)新增重型燃气车和城市车辆(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继续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
三、《公告》的影响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对车企来说,应根据标准的要求提前规划、安排好研发和生产计划,及时与市场衔接,按时间节点倒排工期,不得在标准实施后,生产、进口、销售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新车。
(二)对经销商来说,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在经营场所销售满足要求的新车,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有关内容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提示。
(三)对车主来说,目前在用的国四、国五等排放阶段车辆(国家纳入淘汰和鼓励淘汰范围的车辆除外)只要排放达标、符合环保要求,车主可继续使用,不受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政策的影响。
6. 山东瑞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瑞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炳红,注册资金:5680万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九区3号9-3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7. 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身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起源于1958年国家建设的化工企业。总公司座落于人杰地灵的李清照故乡----济南市章丘区百脉泉旁。
公司凭借几十年的化工基础和经验,依托化工行业用化工的方法,专门致力于研究脱硫脱硝技术,经过几代氨法脱硫技术研发,把工业废气排放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作为化工原料转化成化肥、有机肥、有机复合肥等,不但实现了超低排放而且做到了变肥为宝,促进了生态循环经济的绿色发展。该技术共获得了58项国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8项,科研成果经国家机构鉴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10万元,下设两家分公司,生产加工基地占地150余亩;公司现有员工300余人,各类专业人才148人,具有环境工程、机电工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运营等资质;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独道的“百日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是一家集设计、制造、安装、开车、运营于一体的环保企业。专业承接化工、电力、焦化、冶炼、碳素、造纸等行业的工业锅炉废气排放治理工程。
公司凭借世界先技术在化工、电力、焦化、冶炼、碳素、造纸等多个行业创造了超低排放变肥为宝的先例,工程业绩遍布全国各地,成为国内知名环保企业,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一致好评,新华社“治霾在行动”栏目组和中国环境报等多家媒体对明晟的“工匠精神”和“生态治霾”理念进行了系列报道。
在广大客户的支持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怀下,公司在取得非凡业绩的同时也获得了很多社会荣誉, 2016年4月被环保部推荐为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副会长单位、被工信部推荐为中国工业节能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6年6月公司的“梯级分离净化氨法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被石化联合会评为石油和化工行业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重点支撑技术。2017年元月经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批准我公司成立循环经济与超低排放(专家)专业委员会。
我公司坚定“以化工的方法做环保,以环保的理念做工业,用生态的方法解决环保问题”的理念,持续开发更加经济节能的环保科技,还祖国一片青山绿水。
8. 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身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起源于1958年国家建设的化工企业。总公司座落于人杰地灵的李清照故乡----济南市章丘区百脉泉旁。
公司凭借几十年的化工基础和经验,依托化工行业用化工的方法,专门致力于研究脱硫脱硝技术,经过几代氨法脱硫技术研发,把工业废气排放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作为化工原料转化成化肥、有机肥、有机复合肥等,不但实现了超低排放而且做到了变肥为宝,促进了生态循环经济的绿色发展。该技术共获得了58项国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8项,科研成果经国家机构鉴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10万元,下设两家分公司,生产加工基地占地150余亩;公司现有员工300余人,各类专业人才148人,具有环境工程、机电工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运营等资质;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独道的“百日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是一家集设计、制造、安装、开车、运营于一体的环保企业。专业承接化工、电力、焦化、冶炼、碳素、造纸等行业的工业锅炉废气排放治理工程。
公司凭借世界先技术在化工、电力、焦化、冶炼、碳素、造纸等多个行业创造了超低排放变肥为宝的先例,工程业绩遍布全国各地,成为国内知名环保企业,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一致好评,新华社“治霾在行动”栏目组和中国环境报等多家媒体对明晟的“工匠精神”和“生态治霾”理念进行了系列报道。
在广大客户的支持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怀下,公司在取得非凡业绩的同时也获得了很多社会荣誉, 2016年4月被环保部推荐为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副会长单位、被工信部推荐为中国工业节能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6年6月公司的“梯级分离净化氨法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被石化联合会评为石油和化工行业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重点支撑技术。2017年元月经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批准我公司成立循环经济与超低排放(专家)专业委员会。
我公司坚定“以化工的方法做环保,以环保的理念做工业,用生态的方法解决环保问题”的理念,持续开发更加经济节能的环保科技,还祖国一片青山绿水。
9. 2021山东环保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以下简称《国六标准》)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重型柴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一、《公告》的发布背景和意义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0)》显示: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排放量超过90%。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是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六标准》要求,如期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会大大减少柴油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雾霾天气,保护公众健康。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是为让有关机动车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方便车主了解最新国家政策,提醒车主新车注册登记有关最新要求和时间节点。
二、《公告》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6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含本日),逾期不予办理。
(三)新增重型燃气车和城市车辆(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继续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
三、《公告》的影响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对车企来说,应根据标准的要求提前规划、安排好研发和生产计划,及时与市场衔接,按时间节点倒排工期,不得在标准实施后,生产、进口、销售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新车。
(二)对经销商来说,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在经营场所销售满足要求的新车,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有关内容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提示。
(三)对车主来说,目前在用的国四、国五等排放阶段车辆(国家纳入淘汰和鼓励淘汰范围的车辆除外)只要排放达标、符合环保要求,车主可继续使用,不受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政策的影响。
10. 山东十大环保设备企业?
1、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山东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4、山东惠信环保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5、烟台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光大环保能源(滕州)有限公司
7、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8、山东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10、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1. 山东十大环保设备企业?
1、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山东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4、山东惠信环保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5、烟台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光大环保能源(滕州)有限公司
7、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8、山东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10、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2. 山东瑞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瑞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炳红,注册资金:5680万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九区3号9-3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13. 山东十大环保设备企业?
1、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山东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4、山东惠信环保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5、烟台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光大环保能源(滕州)有限公司
7、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8、山东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10、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4. 山东十大环保设备企业?
1、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山东天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4、山东惠信环保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5、烟台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光大环保能源(滕州)有限公司
7、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8、山东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10、山东太平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5. 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介绍?
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是2007-08-07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邹平县明集镇经济开发区。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6266657182017,企业法人赵友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污水处理设备,煤气发生炉,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电除尘器,布袋收尘器,锅炉、锅炉辅机及配件,工业搪瓷设备,化工设备,氧化铝、氢氧化铝、铝锭、铝材、正构烷烃、钢材、矿石、石油压裂支撑剂(陶粒)、铸造砂、覆膜砂,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煤炭批发经营;备案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943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7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16. 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介绍?
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是2007-08-07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邹平县明集镇经济开发区。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6266657182017,企业法人赵友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污水处理设备,煤气发生炉,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电除尘器,布袋收尘器,锅炉、锅炉辅机及配件,工业搪瓷设备,化工设备,氧化铝、氢氧化铝、铝锭、铝材、正构烷烃、钢材、矿石、石油压裂支撑剂(陶粒)、铸造砂、覆膜砂,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煤炭批发经营;备案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943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7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17. 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成立于山东济南市槐荫区,公司稳步发展,致力于汽车零部件研发、化妆品批发、日用电器修理、食用农产品零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家用电器销售、机械零件、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未来将再上一个台阶,致力于质量改进和技术革新!
18. 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身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起源于1958年国家建设的化工企业。总公司座落于人杰地灵的李清照故乡----济南市章丘区百脉泉旁。
公司凭借几十年的化工基础和经验,依托化工行业用化工的方法,专门致力于研究脱硫脱硝技术,经过几代氨法脱硫技术研发,把工业废气排放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作为化工原料转化成化肥、有机肥、有机复合肥等,不但实现了超低排放而且做到了变肥为宝,促进了生态循环经济的绿色发展。该技术共获得了58项国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8项,科研成果经国家机构鉴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山东明晟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10万元,下设两家分公司,生产加工基地占地150余亩;公司现有员工300余人,各类专业人才148人,具有环境工程、机电工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运营等资质;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独道的“百日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是一家集设计、制造、安装、开车、运营于一体的环保企业。专业承接化工、电力、焦化、冶炼、碳素、造纸等行业的工业锅炉废气排放治理工程。
公司凭借世界先技术在化工、电力、焦化、冶炼、碳素、造纸等多个行业创造了超低排放变肥为宝的先例,工程业绩遍布全国各地,成为国内知名环保企业,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一致好评,新华社“治霾在行动”栏目组和中国环境报等多家媒体对明晟的“工匠精神”和“生态治霾”理念进行了系列报道。
在广大客户的支持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怀下,公司在取得非凡业绩的同时也获得了很多社会荣誉, 2016年4月被环保部推荐为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副会长单位、被工信部推荐为中国工业节能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6年6月公司的“梯级分离净化氨法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被石化联合会评为石油和化工行业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重点支撑技术。2017年元月经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批准我公司成立循环经济与超低排放(专家)专业委员会。
我公司坚定“以化工的方法做环保,以环保的理念做工业,用生态的方法解决环保问题”的理念,持续开发更加经济节能的环保科技,还祖国一片青山绿水。
19. 山东瑞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瑞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炳红,注册资金:5680万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九区3号9-3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20. 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介绍?
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是2007-08-07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邹平县明集镇经济开发区。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6266657182017,企业法人赵友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污水处理设备,煤气发生炉,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电除尘器,布袋收尘器,锅炉、锅炉辅机及配件,工业搪瓷设备,化工设备,氧化铝、氢氧化铝、铝锭、铝材、正构烷烃、钢材、矿石、石油压裂支撑剂(陶粒)、铸造砂、覆膜砂,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煤炭批发经营;备案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943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7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21. 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成立于山东济南市槐荫区,公司稳步发展,致力于汽车零部件研发、化妆品批发、日用电器修理、食用农产品零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家用电器销售、机械零件、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山东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未来将再上一个台阶,致力于质量改进和技术革新!
22. 蓬莱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制造辊轴类产品的大型生产基地,是从事导辊研发及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了国家CNS-ISO9001和美国质量机构认可的ANAB-ISO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几年来自主研发了不锈钢复合导辊专用流水线生产设备及各种辊轴产品,拥有70余项知识产权,成为中国纺织机械行业的“导辊产品研发中心”。
公司坚持以品质创造市场、以专业创造价值,在全球创立了专业制辊的品牌形象,通过技术研发解决各行业设备辊轴类核心难题,推动了各行业设备向高速和宽幅方向的快速发展,成为辊轴类解决方案服务商。
公司秉承“诚信、务实”的企业精神,坚持“创新、合作”的经营理念,完善的导辊生产管理体系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将不锈钢复合导辊应用于洗涤行业布草后整理设备,同时广泛应用于纺织机械行业、塑机行业、数码印花等行业,促进并引领制辊行业的发展,成为辊轴类设备全配套供应商。
23. 2021山东环保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以下简称《国六标准》)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重型柴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一、《公告》的发布背景和意义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0)》显示: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排放量超过90%。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是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六标准》要求,如期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会大大减少柴油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雾霾天气,保护公众健康。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是为让有关机动车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方便车主了解最新国家政策,提醒车主新车注册登记有关最新要求和时间节点。
二、《公告》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6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含本日),逾期不予办理。
(三)新增重型燃气车和城市车辆(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继续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
三、《公告》的影响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对车企来说,应根据标准的要求提前规划、安排好研发和生产计划,及时与市场衔接,按时间节点倒排工期,不得在标准实施后,生产、进口、销售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新车。
(二)对经销商来说,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在经营场所销售满足要求的新车,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有关内容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提示。
(三)对车主来说,目前在用的国四、国五等排放阶段车辆(国家纳入淘汰和鼓励淘汰范围的车辆除外)只要排放达标、符合环保要求,车主可继续使用,不受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政策的影响。
24. 蓬莱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制造辊轴类产品的大型生产基地,是从事导辊研发及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了国家CNS-ISO9001和美国质量机构认可的ANAB-ISO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几年来自主研发了不锈钢复合导辊专用流水线生产设备及各种辊轴产品,拥有70余项知识产权,成为中国纺织机械行业的“导辊产品研发中心”。
公司坚持以品质创造市场、以专业创造价值,在全球创立了专业制辊的品牌形象,通过技术研发解决各行业设备辊轴类核心难题,推动了各行业设备向高速和宽幅方向的快速发展,成为辊轴类解决方案服务商。
公司秉承“诚信、务实”的企业精神,坚持“创新、合作”的经营理念,完善的导辊生产管理体系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将不锈钢复合导辊应用于洗涤行业布草后整理设备,同时广泛应用于纺织机械行业、塑机行业、数码印花等行业,促进并引领制辊行业的发展,成为辊轴类设备全配套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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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山东瑞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瑞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炳红,注册资金:5680万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九区3号9-3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28.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驻区督察。督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视情组织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强化日常巡查督导,组织开展驻区督察。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三)负责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例行督察
第五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任务。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等政策要求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含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以及履职尽责情况;
(六)有关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
(七)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八)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九)对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十)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十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索赔追偿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组长、副组长动态人选库,人选应当理想信念坚定,自觉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动真碰硬、担当作为,严守各项纪律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任务,从人选库中确定组长、副组长。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被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
(二)与被督察对象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督察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专线和举报邮政信箱,受理群众来电、来信。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六)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
(七)根据掌握的线索和汇总的情况,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进行调查核实并现场取证。
(八)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九)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形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第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6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第三章 专项督察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具体组织形式、被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工作安排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二)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督察准备。制定专项督察方案,摸排问题线索。
(二)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三)调阅资料与个别谈话。根据工作需要,督察组可以调阅被督察对象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开展个别谈话问询。
(四)现场检查。针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现场验证,留存现场督察的有关资料。
(五)归纳总结。汇总梳理督察情况,研究起草专项督察报告,整理归档资料等。
第二十条 专项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项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对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将督察报告和问题案卷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专项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督察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责任追究线索清单和案卷。对重要专项督察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根据专项督察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适时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驻区督察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驻区督察计划,并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驻区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二)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转办信访件整改落实情况;
(三)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四)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群众环境信访举报件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热线转办件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开展驻区督察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送日常区域督察工作情况。驻区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提出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建议,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送被督察对象。
驻区督察不直接受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驻区督察发现的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
驻区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及时报省委、省政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时移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被督察对象,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整改。
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边督边改、典型案例、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应当通过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督察组成员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三十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察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牵头做好协调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要求,实施清单化调度,对未达序时进度问题进行预警督办,对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第三十五条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及以下党委、政府不得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9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29.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驻区督察。督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视情组织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强化日常巡查督导,组织开展驻区督察。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三)负责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例行督察
第五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任务。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等政策要求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含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以及履职尽责情况;
(六)有关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
(七)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八)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九)对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十)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十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索赔追偿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组长、副组长动态人选库,人选应当理想信念坚定,自觉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动真碰硬、担当作为,严守各项纪律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任务,从人选库中确定组长、副组长。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被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
(二)与被督察对象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督察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专线和举报邮政信箱,受理群众来电、来信。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六)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
(七)根据掌握的线索和汇总的情况,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进行调查核实并现场取证。
(八)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九)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形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第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6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第三章 专项督察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具体组织形式、被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工作安排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二)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督察准备。制定专项督察方案,摸排问题线索。
(二)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三)调阅资料与个别谈话。根据工作需要,督察组可以调阅被督察对象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开展个别谈话问询。
(四)现场检查。针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现场验证,留存现场督察的有关资料。
(五)归纳总结。汇总梳理督察情况,研究起草专项督察报告,整理归档资料等。
第二十条 专项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项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对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将督察报告和问题案卷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专项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督察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责任追究线索清单和案卷。对重要专项督察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根据专项督察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适时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驻区督察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驻区督察计划,并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驻区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二)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转办信访件整改落实情况;
(三)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四)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群众环境信访举报件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热线转办件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开展驻区督察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送日常区域督察工作情况。驻区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提出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建议,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送被督察对象。
驻区督察不直接受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驻区督察发现的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
驻区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及时报省委、省政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时移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被督察对象,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整改。
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边督边改、典型案例、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应当通过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督察组成员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三十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察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牵头做好协调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要求,实施清单化调度,对未达序时进度问题进行预警督办,对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第三十五条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及以下党委、政府不得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9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30. 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介绍?
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是2007-08-07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邹平县明集镇经济开发区。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6266657182017,企业法人赵友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污水处理设备,煤气发生炉,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电除尘器,布袋收尘器,锅炉、锅炉辅机及配件,工业搪瓷设备,化工设备,氧化铝、氢氧化铝、铝锭、铝材、正构烷烃、钢材、矿石、石油压裂支撑剂(陶粒)、铸造砂、覆膜砂,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煤炭批发经营;备案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943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7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31.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驻区督察。督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视情组织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强化日常巡查督导,组织开展驻区督察。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三)负责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例行督察
第五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任务。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等政策要求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含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以及履职尽责情况;
(六)有关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
(七)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八)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九)对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十)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十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索赔追偿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组长、副组长动态人选库,人选应当理想信念坚定,自觉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动真碰硬、担当作为,严守各项纪律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任务,从人选库中确定组长、副组长。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被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
(二)与被督察对象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督察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专线和举报邮政信箱,受理群众来电、来信。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六)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
(七)根据掌握的线索和汇总的情况,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进行调查核实并现场取证。
(八)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九)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形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第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6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第三章 专项督察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具体组织形式、被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工作安排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二)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督察准备。制定专项督察方案,摸排问题线索。
(二)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三)调阅资料与个别谈话。根据工作需要,督察组可以调阅被督察对象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开展个别谈话问询。
(四)现场检查。针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现场验证,留存现场督察的有关资料。
(五)归纳总结。汇总梳理督察情况,研究起草专项督察报告,整理归档资料等。
第二十条 专项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项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对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将督察报告和问题案卷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专项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督察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责任追究线索清单和案卷。对重要专项督察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根据专项督察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适时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驻区督察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驻区督察计划,并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驻区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二)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转办信访件整改落实情况;
(三)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四)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群众环境信访举报件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热线转办件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开展驻区督察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送日常区域督察工作情况。驻区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提出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建议,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送被督察对象。
驻区督察不直接受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驻区督察发现的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
驻区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及时报省委、省政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时移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被督察对象,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整改。
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边督边改、典型案例、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应当通过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督察组成员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三十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察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牵头做好协调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要求,实施清单化调度,对未达序时进度问题进行预警督办,对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第三十五条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及以下党委、政府不得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9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32.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驻区督察。督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视情组织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强化日常巡查督导,组织开展驻区督察。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三)负责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例行督察
第五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任务。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等政策要求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含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以及履职尽责情况;
(六)有关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
(七)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八)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九)对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十)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十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索赔追偿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组长、副组长动态人选库,人选应当理想信念坚定,自觉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动真碰硬、担当作为,严守各项纪律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任务,从人选库中确定组长、副组长。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被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
(二)与被督察对象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督察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专线和举报邮政信箱,受理群众来电、来信。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六)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
(七)根据掌握的线索和汇总的情况,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进行调查核实并现场取证。
(八)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九)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形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第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6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第三章 专项督察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具体组织形式、被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工作安排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二)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督察准备。制定专项督察方案,摸排问题线索。
(二)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三)调阅资料与个别谈话。根据工作需要,督察组可以调阅被督察对象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开展个别谈话问询。
(四)现场检查。针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现场验证,留存现场督察的有关资料。
(五)归纳总结。汇总梳理督察情况,研究起草专项督察报告,整理归档资料等。
第二十条 专项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项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对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将督察报告和问题案卷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专项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督察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责任追究线索清单和案卷。对重要专项督察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根据专项督察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适时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驻区督察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驻区督察计划,并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驻区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二)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转办信访件整改落实情况;
(三)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四)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群众环境信访举报件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热线转办件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开展驻区督察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送日常区域督察工作情况。驻区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提出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建议,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送被督察对象。
驻区督察不直接受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驻区督察发现的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
驻区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及时报省委、省政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时移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被督察对象,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整改。
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边督边改、典型案例、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应当通过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督察组成员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三十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察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牵头做好协调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要求,实施清单化调度,对未达序时进度问题进行预警督办,对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第三十五条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及以下党委、政府不得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9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