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产业组织(什么是应急管理体系?)
1. 什么是应急管理体系?
应急管理体系是一种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建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流程、措施和规范等综合性管理系统。
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效率和水平,减少灾害损失。该体系由应急管理组织结构、应急预防与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恢复等四个方面组成。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现代社会化分工、职责分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应急专员是干什么的?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搭建全国各省市的应急管理安全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应急安全培训、应急演练;
3. 搭建相关方企业和人员的应急管理安全组织,并监督管理;
3. 应急局管辖范围?
应急局的职责是:
1、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2、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3、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4、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监督并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
7、指导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8、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4. 什么是三个预案?
应急预案文件体系分为三类
第一类: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企业的整体预案,以岸基支持与集中指挥为主,侧重在应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协调,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明确本企业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通过综合应急预案可以清晰的了解企业应急管理体系的概况,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所有企业都应编写。
第二类: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不同突发事件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要与综合预案相互衔接,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以达到最大程度的调动和使用资源,快速、有序地发挥最佳应急救援效果,适用于大型企业或行业集团。
第三类: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根据航运企业的经营风险,针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同的具体事故或险情制定的应急处置和预防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并通过应急演练,参与应急人员要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反应迅速、正确处置。。
5. 应急部是什么单位?
正部级单位。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
6. 应急管理条例全文?
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7. 生产单位建立哪些安全生产管班制度应急演练的频次要求?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制度,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车间(工段、班组)应急演练每月组织一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8. 消防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由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1、灭火行动组:由诊所工作人员组成,诊所负责人龚胜才为组长,并兼任火场临时指挥员,灭火行动组主要负责一般初级火灾的扑救工作。
2、通信联络组:由诊所工作人员陈海新 任组长,负责通信联络及各部门工作的统一协调。
3、疏散引导组:由诊所工作人员,负责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财产的安全转移。
4、安全防护救护组:由廖大荣组长,负责火灾时车辆、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法规、本公司消防安全制度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
9. 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做什么?
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拟订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牵头建立我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灾情。
6、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规定权限协调管理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7、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8、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协助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10. 什么是应急预案?其内容有哪些方面?
急预案又称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计划,是政府为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性方案。它提供突发事件应对的标准化反应程序,是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规则和应急响应的操作指南。
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内容,一个完整的应急预案一般应覆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应急恢复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九部分内容。
(一)总则
1、编制目的。简要阐述编制应急预案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如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保障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减少危害及保障安全等。
2、编制依据。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相应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是指预案针对某一区域内,某种类型突发事件作出反应,预案只在制定单位管辖地域和职责范围适用,要级别明确、针对性强。
4、工作原则。要求明确具体。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快速处置等原则。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织指挥是应急预案的重点内容,预案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指挥和运行机制。
1、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及相应的职权。
2、应急指挥机构涉及的部门(单位)及其相应的职权和义务。
3、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为主线,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响应、结束、善后处置等各环节的主管与协作联动部门;以应急准备及保障机构为支线,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
(三)预防预警机制
应急预案的对象就是假定发生的突发事件,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因此,预防预警机制是预案的关键内容。
1、信息监测。确定预警信息监测、收集、报告和发布的方法、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2、预警行动。明确预警方法、渠道以及监督检查措施和信息交流与通报程序,预警期间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有关应急准备。
3、预警支持系统。建立预警体系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明确使用、维护、改进系统的要求。
4、预警级别发布。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信息确认与发布程序等。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4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四)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是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即应急指挥机构应用反馈机制,合理应用应急力量和资源,把握时机强化控制力度,防止事态恶化;对已发生的事件,将其破坏力和影响范围控制在最低级别。一般应包括以下7个方面:
1、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事件确定科学的分级标准,按照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4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也有所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应急响应行动。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明确预案启动级别和条件,明确响应主体、指挥机构工作职责、权限和要求,阐明应急响应及处置过程等。对于跨国(境)、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事件,可针对实际情况列举不同措施,同时避免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信息报送和处理。明确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法、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如果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和境外人员,或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地区和国家通报的,明确通报程序和部门。
4、指挥和协调。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明确指挥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建立决策机制,报告、请示等制度,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程序。
5、应急处置。制定详细、科学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案、处置措施,明确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应急队伍的数量及处置措施,队伍集中、部署的方式,设备器材、物资药品的调用程序,各应急队伍之间协作程序等。
6、信息发布。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明确信息发布的内容、方式、机构及程序。
7、应急结束。明确应急状态解除或紧急响应措施终止的发布机构及程序,并注意与现场抢救活动的结束区别开来。
(五)善后工作
1、善后处置。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以及做好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工作等。
2、社会救助。明确社会、个人或国内外机构的组织协调、捐赠款物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3、后果评估。突发事件分析评估、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六)应急保障
1、人力资源保障。列出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政府、军队、武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必要的保障制度。
2、财力保障。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提供应急状态时政府经费的保障措施。
3、物资保障。包括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流程技术方案储备。
4、通信保障。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及信息采集等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明确参与应急处置各部门单位的通讯方式和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及现场指挥的通信方案。
5、交通运输保障。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信息,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交通管制方案和线路规划等。
6、医疗卫生保障。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病控制机构能力与分布、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被调用方案等。
7、人员防护。制定应急避险、人员疏散及救援人员安全措施等,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突发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
8、技术装备保障。包括技术系统及储备,应急设施设备,突发事件现场可供使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位置,备用措施以及相应的制度等。
9、治安维护。制定应急状态下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培训、布局、调度和工作方案等。
(七)监督管理
预案的监督管理,即强调应急预案的演练、宣传和培训,明确预案不仅是让人看,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应用,在培训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成为预案修改更新的参考。
1、预案演练。明确应急演练的范围、内容、组织及工作要求等。